原題:地方政府部門欠債長灘島為何執行難
  民事訴訟中的“執行難”是個司法頑疾,多年治理而不建築設計愈。而實際上,被執行人並不難找,執行財產也並不難尋,為何執行起來仍然如此之“難”
  地方政府部門欠債一直備受關註,最新的標本來自廣東湛江。據11月7日召開的湛江法院生效裁判專項積案清理工作會議披露,經過半年多的清理,該市各級黨政機關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當前仍有764件未執結,未執行到位金額共185771萬元。湛江市委常委、常務副市長趙志輝要求,各單位必須支票借款在今年12月31日前,將所欠債務還清。
  關於此事,有兩個關鍵細節尤其值得關註。一是超過18.5億元的政府欠債是“經過汽車貸款半年多清理”後的餘額。未清理之前的欠債遠超此數(報道稱半年多的實際執結率才達到總執行標的額的3.35%)。至於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的政府欠債有多少,更不得而知。二是應對這些欠賬,法院為何有理有據卻無法執行。
  眾所周知,民事訴訟中的“執行難”是個司法頑疾,多年治理而難愈。所謂“被執行人難找、執行財產難尋、執行協助人難求、應景觀設計執行財產難動”,就是一些基層法院的執行法官們所描述的“執行難”窘況。而實際上,被執行人並不難找,執行財產也並不難尋,為何執行起來仍然如此之“難”?其實歸納起來有兩個原因,一是“不想還”,二是“還不起”。
  為何“不想還”。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並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。民事訴訟法中,對此類狀況並不乏制度約束,例如強制執行制度。但實踐中,法院對有關部門採取罰款、拘留等措施的,卻少之又少。雖然,“司法地方化”是現實國情。但從實際情況看,也有懶政之嫌。本次事件中公佈的“政府老賴”名單中,包括湛江市建設局、人社局、雷州市客路鎮人民政府等赫然在列。法院對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在適法時,並未完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執行制度。以此來看,除了被執行人“思想認識不到位”,法院自身也存在“思想認識不到位”的問題。這已不僅僅是“難執行”,而是“懶執行”。
  為何“還不起”。一方面當然要追問這些政府部門:當初為何要舉債?另一方面仍要著眼於執行——每年的財政撥款持續供給,這些就可以作為還債的基礎。另外,還債期間依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》(2010年)第三條的規定,除預留基本的辦公經費之外,公務支出中的一切高消費都應禁止。若這些制度規定落實不到位,政府部門舉債就會難以控制。
  當然,解決政府欠賬問題,並不是法院一家的事。把緊預算、強化審計、加大對“一把手”的行政問責力度等,都應齊頭併進。各地政府除依法協助法院執行之外,更重要的還應樹立科學的政績評價指標體系,讓依賴借債去堆砌政績的官員真正承擔起欠債的法律後果。當政府舉債不還對官員來說得不償失時,這個怪現狀才會逐漸消退。
  (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
 
(編輯:SN05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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